3月14日,記者從青海省水利廳了解到,青海省推行河長制工作已全面啟動,已初步確定推行河長制時間表,未來全省將有3518條河流及242個湖泊設立“河長”。
“我省河湖眾多,生態地位重要,加強河湖管理保護對維護區域生態安全、構筑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意義重大。”青海省水利廳推行河長制領導小組副組長、副廳長張偉說,全面推行河長制,是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的具體行動,是青海算好綠色賬、打好綠色牌、走好綠色路,推動實現“四個轉變”的重要舉措。
目前,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設置方案已基本成型,省級領導擔任河長的河湖名錄已報省委、省政府,工作方案初稿已基本成型。初步確定了推行河長制時間表:到2017年底,出臺省級工作方案,組建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明確省級總河長、副總河長及責任河長,需由省級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河長的主要河湖落實覆蓋到鄉的四級河長制組織體系;到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河長制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到2018年底,各市(州)、縣出臺工作方案,全省全面推行河長制。
青海省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518條,大部分河流位于三江源保護區,多為無人區,完全處于自然狀態,管理保護存在較大差異性。對此,青海省水利廳綜合考慮河湖自然屬性、跨行政區域,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水生態環境影響的重要性等因素,確定黃河、湟水、隆務河、大通河、黑河、長江、瀾滄江、格爾木河、那棱格勒河、巴音河、布哈河、柴達木河(香日德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十二河三湖由省級領導擔任責任河長,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副省長同意經省政府研究確定后,以水利廳、環保廳名義印發執行。對十二河三湖以外的河湖,要求各地結合轄區內河湖管理保護實際,分級分段確定河長制推行范圍,落實由市、縣負責同志擔任河長的主要河湖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