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山東省環保廳通報的河北罐車前往聊城臨清排污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對跨界異地排污的關注。記者調查采訪中了解到,此案并非孤例。在謀取私利的刺激下,一條操作隱秘、分工細化的跨界排污利益鏈已經形成,其間廢棄污染物的生產、轉運、傾倒等環環相扣。在環保越來越高壓的態勢下,跨界排污已成為環保部門乃至整個受害地不能容忍的“重大事件”。
>遠道而來的污染
說起二十多天前抓獲河北罐車偷排污水時的情形,聊城臨清市環保局執法二大隊大隊長趙衛峰仍印象深刻,“算得上是個大案子了。”
據趙衛峰介紹,在接到群眾舉報后,當地環保與公安組成的聯合行動人員很快就到達了臨清東郊的裕民渠南岸農場。“當時天剛黑,很遠就能聞到刺鼻酸味。”走近后執法人員發現,罐車尾部接有兩條二三十米長的塑料管,罐內的污水被塑料管引往一處廢棄魚塘。
借著燈光,執法人員驚訝發現,這輛正在排污的車輛并不屬于本地。經盤查詢問,這輛車號為冀D89977的罐車來自距臨清百公里之外的河北邯鄲,現場三名人員除了倆河北籍的司機和押運人員外,還有一名臨清本地男子。
趙衛峰告訴記者,面對執法人員詢問,司機并不配合。“鋪管放水時,明明自己戴著隔離用的塑膠手套,還說罐內所排放的是無毒無污染的凈水劑。”經工作人員現場用PH試紙初步檢測,罐車所排廢液PH值小于1,屬強酸。
后經山東省環科院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化驗,罐車所排污水屬強酸;硫酸鹽含量382毫克/升,超標1.5倍; 氯化物17100毫克/升,超標68.4倍;COD(化學需氧量)29100毫克/升,超出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最低標準727.5倍。
在高速出入口收費及中途加油票據等證據面前,司機及押運人員終于承認了跨省排污的事實,并交代已是第三次前往臨清排污。事后,臨清市相關部門,將此事定性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跨省偷倒廢水案”,三名現場人員被拘留,目前此案已移交當地公安部門繼續辦理。
事實上,早在2009年,淄博也發生過類似的跨省排污案,受污染的是當地重點治理、水面面積達1500多畝的太公湖,導致湖面荷花和魚群死亡。
案發后,警方查實污染物為當地少有的化工廢料酸焦油。在懸賞通報的壓力下,將29噸酸焦油傾倒進水中的司機等三人自首,他們交代,有害化工廢水來自于江蘇,長途運輸后拉到臨淄,排進了太公湖。
>成熟“生意”
雖然目前臨清警方仍在偵破此案過程中,但知情人士介紹,從已經掌握的情況來看,本案并非孤例。聊城市環保局副局長高廣忠也曾在受訪時表示,現在已形成了一條專業的跨界排污產業鏈。
記者從臨清市公安局了解到,此次所偷排的廢酸,來自邯鄲市開發區一家制造鋼管的大型私企。按照規定,企業應該在廠內配備相應污水處理設施保證廢水達標排放。但據趙衛峰估算,工業廢酸處理成本不菲,每噸可達千元以上。
為節約成本,該企業將未處理的廢酸交由外界處理。知情人士透露,從生產到傾倒一般有三四個環節,生產企業將工業廢料處理給下線。下線利用人脈再轉手到偏遠農村,交給下家。三線、四線中介人接手后,再聯絡當地“熟人”傾倒。
以此案為例,該企業產出的廢酸,最終以180元每噸的價格交由李某處理,隨后李某又組織了專門的車輛和司機進行運輸,司機與押解人員,又找到一名熟悉本地境況的臨清籍男子負責踩點,最終經長途運輸,工業廢酸被轉運出省,進往臨清郊區排放。
據警方介紹,事發后組織人員運輸的李某潛逃,目前已被通緝。
和臨清一案相似,四年前的淄博太公湖污染案中,跨省偷排環節中的廢水生產、轉運、傾倒環節,也都操作隱秘、分工細化。
據淄博市臨淄區法院披露,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王湘洲等人先后與江蘇省徐州市賈旺區、上海市金山區、河北省唐山市等地的幾個化工廠,達成了為這些企業拉走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毒化工廢料酸焦油的協議,運送一車化工廢料,可賺二三百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化工企業均知曉王湘洲并無處理酸焦油的能力。
簽下協議后,王湘洲又分批找到多名下家。據偵破此案的民警介紹,王湘洲被抓后,竟然不知道廢液倒在哪里,因為他找了罐車司機接活,罐車司機也無從下手,只好再找人,層層轉包。
2010年,臨淄區人民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王湘洲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11名被告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緩刑并處罰款。
>受害地買單
4月9日,記者在臨清受污染的廢棄魚塘內看到,雖然水質已不再污濁,但仍呈現異常暗紅色。趙衛峰介紹,事發后當地啟動了應急預案,通過投放石灰等方法,將池水中和處理。
除了近鄰的地域因素外,邯鄲本地嚴控污染的政策,也讓不法分子動起了異地排污的念頭。記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來,邯鄲出臺多項規定,加大對轄區重點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和環境監管力度。
以邯鄲永年縣為例,作為全國最大的標準件生產銷售集散地,該縣有13個鄉鎮150多個村莊生產標準件,生產企業達1800余家。由于存放條件受限,很多標準件原材料的鋼筋表面生銹,除銹過程必須使用鹽酸,從而產生大量廢酸。
臨清市環保局介紹,企業直接排污,一旦超標,很容易被環保部門查處。如果雇人流動排污,尤其是跨界排污,環保部門很難查出來,即使查出來,跨界執法難度也很大。比起投放巨額資金治污,這樣排污成本顯然小很多。
但一個尷尬的處境是,除了為被污染的結果買單之外,作為受害地,還將承擔案件調查的行政和時間成本。
時任淄博市臨淄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張兵傳曾在受訪時透露,抓捕太公湖污染案的13個涉案人員,耗時數月,費用高達十幾萬元。主犯王湘洲是他們幾經輾轉,在東北營口一個村莊里抓捕的。
除了抓捕取證困難,對案件如何定性更難。記者了解到,太公湖污染事件,當初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提出的罪名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個罪名量刑較輕。
檢察院斟酌后,提出以“投放危險廢物罪”起訴,這是重罪,獲刑至少十年以上,而且有死刑。臨淄區法院立案后,請示了淄博市中級法院,又多次開會討論,最終確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臨清市相關人士透露,案件被移交到公安部門后,截至4月9日,當地公安已三次趕赴邯鄲調查取證,但進展并不順利。據透露,被鎖定的排污企業,運行已有十多年歷史,而且規模很大,是當地的利稅大戶。企業門口的一塊牌子上介紹,其正在進行的擴張項目,投資在十億元以上。
基于此,再加上有涉案人員潛逃,臨清市公安局相關人士坦言,此案的偵破進展難度很大。
>被期待的刑責
相對以往暗道排污、夜間偷排等方式,異地跨界排污主要通過交通工具進行轉移運輸,行蹤飄忽不定的車輛一定程度上成了流動的排污口,隨機性、隱蔽性強,監管難度大。
但無論企業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違法排污,問題的核心在于,當前排污單位普遍面臨著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不走出這個怪圈,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偷排污染物的難題。
據臨清市環保局介紹,因為環保部門不能跨境執法,跨境排污成為近年來環境監管領域的一個難題——2010年4月,在攔截向河內排污的罐車時,時任臨清市環保局局長方金明還被罐車撞傷。
為破解跨界排污的難題,2010年山東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專門召開座談會研究對策。三部門表示,將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信息溝通。同時,去年我省逐步建立起各級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的聯動機制,發現重大線索公安提前介入,偵破過程環保積極提供專業支持,以雙方聯合執法等強化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2013年六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大大提高了違法成本,有望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圈。
按照新的司法解釋,企業或個人實施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要面對行政處罰,還將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趙衛峰看來,以往最高20萬元的行政罰款企業可能不在乎,但恐怕沒有哪個企業的負責人愿意為非法排污承擔刑事責任和牢獄之災。
臨清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大隊隊長張東升表示,本次河北罐車跨省排污案,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從司機、押運員到踩點人員,再到幕后操縱的李某,甚至是企業相應負責人員,均可以共同犯罪一并起訴。該案也因此有可能成為兩高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后,我省首起因跨省排污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