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由于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不夠,包括石油和化工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寧可承受監管部門的“小小”罰款,也不愿投入資金建設排污設備。今后,這一局面或將徹底改變。3月25日,《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修改稿擬規定,違法排污者除受到罰款處罰外,逾期不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與過去在環保問題上偏重強調政府責任不同,草案修改稿明確了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是“誰污染誰擔責”以及預防為主的思路,擬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同時加強了對污染者的處罰力度。
草案修改稿擬規定,政府不再為污染事件埋單。各級政府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但為應對因排污者過錯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而支付的費用,則應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排污者承擔。草案修改稿擬規定制定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