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湖南省長沙市環保局和財政局近日聯合下發了《長沙市鄉鎮污水處理廠和農村固體垃圾無害化處置運行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對鄉鎮污水處理廠和農村固體垃圾無害化處置體系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將得不到運行補助資金;建而不用的,須退還補助資金。
長沙市加大對鄉鎮污水處理廠的考核力度,并以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發放補助資金,這對于促進污水處理企業良性運營,推動污水處理事業可持續發展大有裨益。長沙市此舉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積極的現實意義,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提倡。
一段時期以來,少數地方的污水處理廠存在著“建設容易運行困難”的現象。污水處理廠花巨資建成后,運轉不正常,甚至成了“白天裝太陽、晚上裝月亮”的擺設。究其原因,主要是運營企業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所致。一些污水處理廠為了壓縮成本,可謂絞盡了腦汁,有的竟然打起了歪主意。例如,陜西省環保廳不久前組成檢查組,對全省21家市級污水處理廠逐一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有16家污水處理廠問題嚴重,主要問題有:污染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甚至擅自停運;部分超標排污,個別污水不經處理直接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建設不規范,運營不正常,管理不到位等。盡管程度有所不同,上述現象在其他地方也同樣存在。
誠然,長沙市此舉美中也有不足之處,如定期考核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不一定會準確、全面地反映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狀況。這會給一些工作不實、問題多多的污水運營企業提供作假的機會。既往的事實表明,一些企業經營者不太注重平時的工作,卻很擅長“迎考”之類的活動。在經過精心準備后,一切不合規定的地方都會被安排、整理得妥妥帖帖、天衣無縫。如此一來,考核者看到的是經過精心安排與裝扮的場面,很容易被假象所蒙蔽。
此外,等額發放補助資金無法體現出差別激勵理念。據介紹,長沙市對考核合格的鄉鎮污水處理廠,每年補助8萬元的廠運行經費;縣級配套資金不低于1:1。但是,考核合格只是底線,底線之上仍然有優劣之分。按理說,各污水處理廠應在合格的基礎上,鼓足干勁向更高目標邁進。然而,按照長沙市的《管理辦法》,合格者都將得到相同的補助資金,相當于吃起了升級版的大鍋飯,不能有效地體現差別激勵的理念,也就難以激發各家污水處理廠不斷進取的動力。
對此,筆者建議如下:
首先,考核污水處理廠和發放補助資金需進一步完善評價制度,規范相應的機制。實質上,考核天然就含有競爭的意思,“考”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競”的過程。《管理辦法》要求對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內容包括設備運行、減排效能指標及檔案資料3方面。現實的需要是,各污水處理廠之間要實現定期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科學監管和民主考核相結合。希望補助資金的發放能進一步量化目標、細化措施。為提高考核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有關部門在定期考核的同時,多搞些隨時檢查、隨機檢查和微服私訪;吸收NGO組織參與監管考核、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評估;落實有獎舉報制度,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其次,在污水處理廠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加大“以獎代補”力度。要按照不同的等次,發放相應的補助資金額。分值越高的污水處理廠,拿的補助資金越多,反之亦然。這樣,就可以杜絕“60分萬歲”現象,體現干與不干、多干與少干的差距,真干與假干的區別,彰顯導向的作用。
在這方面,山西省的做法可以給我們帶來有益的啟示。從2010年起,山西省采取“以獎代補”方式補助縣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經費,獎勵補助經費與污水處理量掛鉤,每處理1噸污水獎勵補助0.1元。此外,要領取補助資金,必須按規定標準開征污水處理費;各市、縣要制定污水處理運行經費核撥辦法,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城鎮污水處理企業要達到省考核的合格標準。山西省將發放補助資金的金額與污水處理量掛鉤,實現“多勞者多得”,無疑是一個進步。希望包括長沙市在內的其他地方也能沿著這個方向走下去。
各地應結合實際,對考核機制和發放補助資金的規則進行科學設計,加大日常監管力度,發揮考核評價的風向標作用,營造比學趕幫超的氛圍,促使各污水處理廠既有壓力又有動力,自覺挖掘內部潛力,提高工作效能。只有這樣,才能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推動污水處理廠建設和城鄉環境建設邁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