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日前發布并正式實施《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政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對在落實環境保護職責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并導致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實行源頭追溯追究制。
■區分3類責任主體
□40種不同情形將被問責
《辦法》指出,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政府及其負有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職責部門(含內設機構)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被問責的15種情形。包括未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未完成年度污染減排目標任務的;因環境監管經費、人員不足,導致環境監管能力不足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批或者未經批準,違規要求或者同意項目開工建設的;對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不實施限期治理監管或者不依法責令取締、關閉、停產的;阻礙、干涉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辦法》規定了各級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被問責的14種情形。包括未依法實施環境保護有關行政許可的;在處置重大環境突發事件中,處置不力或者偏袒護短,對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責任人不依法追究責任的;瞞報、虛報、遲報、漏報環境信息的;未依法公開重大環境信息,尤其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信息的;未按照法定職責協調配合開展環境保護工作和監督管理重大環境問題的。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和管理的、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應當被問責的11種情形。包括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落實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劃分多種責任類型
□從源頭開始,一追到底
為防止發生問題后出現的推諉扯皮,《辦法》對責任劃分及追究做了非常翔實的規定。
《辦法》對確定并區分責任人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領導不采納有關業務部門及其承辦人員正確意見,作出錯誤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領導承擔直接責任;應當經過合議、審核、審批程序而未經合議、審核、審批作出行政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主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經集體研究、討論作出決定,由參加集體討論人員共同承擔責任(持不同意見的人除外),其中職務最高的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徇私枉法、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違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直接分管領導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由于承辦人隱瞞事實、偽造證據或者編造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承辦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辦事拖拉、推諉扯皮,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影響或者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承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是由主管人員批準的,由批準人員承擔直接責任;兩人以上共同實施行政行為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無法區分的,共同承擔責任。
《辦法》明確,環保責任追究實行源頭追溯追究制,從責任行為或者責任事件各環節進行追究,從決策、審批、監管、生產、運輸、設備運行維護等有關環節追究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
《辦法》強調,問責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部門、單位和當事人應當主動接受問責調查,有阻撓、干擾問責的,應當從重問責。